從你的稱謂被叫作“師”的那天開始,就意味著你需要負起了一定的責任,那就是,你必須要掌握足夠的專業知識。

 
  一個照明設計師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知識和素質?
 
  同樣的,評價照明設計的質量,有簡單的判斷方式,從主觀感受上描述;也有科學的完整系統,色溫和相關色溫、UGR模型。
 
  或許我們見過形形色色的優秀作品案例,或文藝範,或科技控,或古典韻,但這都是表現而已,到最後你總會發現,原來幾乎所有的設計玄機,都跑不出理論基礎知識的框架。
 
  周星馳的《食神》中有一句,恰可用作比喻: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袁樵:室外照明設計與質量要求之能飛天,但別忘了要落地
 
  如今的照明設計界發展得非常快,各種各樣的資訊也漫天飛,據說我們大陸境內非法和合法的各種照明設計師協會就有20多個了,今天這個論壇明天那個研討,好像真的能為照明設計師帶來很多很多的進步,但對這點我是持懷疑態度的,因為我覺得,真正的大師不是培養出來的。
 
  現在很多大師都會講文化,講藝術,講照明設計的手法創新甚至更炫的課題,我想換一個角度,回過頭講基礎。
 
  十年前,《照明設計》雜誌在第一期的時候,就翻譯了德國Heinrich Kramer博士(CIE “照明與建築”技術委員會主席)提出的八條優良照明設計指導方針,十年過去了,這些方針並未過時:
 
  1、燈光應該給人以方向感並可以使之界定清楚他們在時空的位置
 
  空間中的位置並不止代表以米和厘米為單位的物理坐標,也代表著人們的社會和文化位置。此外,“時間”這一術語不只是定義為年、小時和秒,也可作為人們在歷史和傳統傳承中的位置。
 
  2、燈光應該是建築和室內設計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即應該在開始時就包含在規劃方案而不是後加進去的。
 
  把“照明設計”解讀作“賣燈來裝上”,而人為隔斷建築設計和照明設計的工作時空,是無數讓建築師和照明設計師無奈的痛點,卻極為普遍。
 
  3、在選擇其形式、色彩和材料時,燈光應該支持建築設計和室內設計的設計意圖,而不能使其游離出來。
 
  假如建築用的是混凝土外立面,卻被光渲染成木頭質感,如果這不是建築師的初衷,那就只能說是照明設計的失職。
 
  4、燈光應該在一個場所內造出一種狀態和氛圍,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和期望。
 
  比如:喜慶的、莊嚴的、溫馨的、正式的、事務性的、廉價的、明亮的、朦朧的、樸素的、猶豫不決的、尊貴的、有魅力的、友好的等等。燈光可以保證功能,也是用來塑造建築和空間、營造氛圍和講故事的。
 
  光具有令人感動的魅力,可激發自由、豐富、靈動的聯想,光可以通過強化、弱化、虛化、實化等特有的表現手段,來渲染特定的空間氛圍,塑造各種不同的空間性格,使室內空間這一物質存在上升到精神的高度。空間與光環境具有近似的一面,都具有體現精神化的特質,空間與光環境融合會提升其精神含量。
 
  美國建築師路易斯?康深刻地揭示兩者之間的關係:“設計空間就是設計光”。
 
  5、燈光應該滿足並促進人際交流。
 
  人們在進入工作狀態時,希望有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不管是什麼空間類型,燈光應該滿足該空間內人的特定工作需求和促進人際交流。照明必須滿足人們的心理要求,如色溫、亮度對人的情緒的影響,以及光與影的和諧與否等。
 
  6、燈光應該有意義並傳達一種訊息。
 
  明亮、色彩和運動本身並不像徵著一種訊息,只有和有見識相關聯才有意義。因此,應深刻理解光照亮度、光的色彩和運動的生理效應和心理效應,以及它所能喚醒或觸發的認知和思考。
 
  7、表現燈光的形式應該是獨創性的。
 
  過多使用大家熟悉的主題只會產生一種令人乏味的效果。獨創性的燈光會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帶來美的感受,並且傳遞你想表達的觀念。
 
  8、燈光應該讓我們看見並識別我們的環境。
 
  理論畢竟是要求全面,但我們完全可以用簡化直觀的方式去看待這個檢驗的標準,我自己總結了更簡單的的優良照明設計檢驗,判斷好壞只有四個標準:
 
  1、總體印象——你喜不喜歡它?
 
  2、視覺舒適——沒有眩光。
 
  3、從不同角度看——不同透視角度會顯示出不同的“映像”。
 
  4、觀念——你能看出設計創意嗎?
 
  這就是我想表達的,各色範兒的設計都好,只要你知道這些基礎的標準,到最後你總會發現,原來幾乎所有的設計玄機,都跑不出理論基礎知識的框架。
 
來源:照明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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