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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新竹縣低碳改造補助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落實節約能源改善工作並符合生態綠化、永續經營、低碳生活、資源循環、綠色運輸及綠能節電之低碳永續家園六大面向,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所為改善之服務計畫,其專案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15%。
(二) 專案計畫節能率:指專案計畫範圍中,改善計畫施行後之節能總量除以未改善前能源總用量之百分比率。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生態綠化:苗木培育、種植原生或誘鳥誘蝶植栽、牆面植生或綠籬、綠屋頂、原生種植樹造林、閒置空間綠美化、社區農園、透水鋪面、濕地保護及生態池、建立生物廊道、棲地或生態綠網、水岸再生。
(二)永續經營:碳標籤(或減碳標籤)、環教場所認證。
(三)低碳生活:使用省水設備(器材)、綠色旅館。
(四)資源循環:廚餘回收再利用、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農業廢棄物回收再用、廢棄資源分類利用、雨水貯留再利用(雨撲滿等設施)、污水回收再利用、放流水循環利用、舊建築保存再利用。
(五)綠色運輸:自行車租賃系統、使用電動機車、公務車輛電動化、租賃車輛電動化、特定區域電動慢速導覽車(接駁車)、自行車與人行專用通行區、電動車充電站。
(六)綠能節電:使用低碳節能建材、舊建築節能改善、公有建築節能示範、低碳新建築與示範社區、綠色工廠建築節能、建築地源熱泵、區域供熱供冷儲能示範中心、室內使用或汰換節能燈具、節能電器、用戶端智慧電錶監控、電腦機房節能改善、冷暖兩用熱泵、節能路燈、廢熱回收再利用、寺廟節能燈具使用、使用環保金爐、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置太陽熱能系統、小型水力發電、推動風力發電、微電網儲能系統。
前項第一款補助項目植栽綠化部分,須種植原生種植物,且於計畫書需填寫樹種名稱及數量,不得以喬木、灌木、水生植物及一式方式填報。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於本縣並辦妥登記之本縣管理委員會之住宅社區、社區發展協會、公部門機關、學校、商店、商辦大樓或公司(工廠)。申請方式以書面申請為主,所需文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七。
五、本要點之補助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
(一)申請補助之低碳改造計畫總金額(含稅)應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前項低碳改造計畫補助如為申請節能設備方面(例如:照明設備)補助並採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執行者,且專案計畫節能率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15%以上則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補助金額以申請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須用於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實際補助金額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三)低碳改造計畫完工後,經發現申請單位改造之項目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改善費用本局得予以扣除,並按扣除項目之金額重新核定實支費用。
(四)本要點補助之標的,為申請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者,於其使用場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設備,改善服務廠商執行專案計畫所需相關費用得包括:
1.照明設備、熱泵設備、控制系統、能源管理系統、再生能源系統、檢測儀器及其他相關設備及技術與專利等費用。
2.因安裝前項減碳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3.辦理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及相關報告等費用。
4.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改善項目。(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六、本要點之補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低碳改造計畫之場所須位於本縣轄區內,並以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算。
(三)同一低碳改造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四)低碳改造計畫補助金專款專用。
七、申請單位如申請低碳改造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文乙紙。
(二)低碳改造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數個改善據點時,應彙整為一份總表,且全部改善據點之補助申請視為單一申請案。
(三)低碳改造計畫書乙式二份(附件二)。
(四)同一改造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五)申請單位低碳改造計畫專款專用證明書一份 (附件四)。
(六)申請單位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申請單位如申請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需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
(一)公文乙紙。
(二)低碳改造計畫--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申請表乙式二份(附件六)。
(三)申請單位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前項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親自掛文或隨文寄送至本局(30295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新竹縣政府環保局環保設施管理科王姿文 小姐收),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104年度新竹縣低碳改造補助計畫」字樣。申請日期即日起至4月30日截止,以郵戳日期或本局收件日期為準。
八、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針對各單位申請補助者,依收件次序進行審查,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
初審採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三點至第六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九、本局得設置三至五人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專案計畫,辦理複審事宜。本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目評分,並依得分高低排定優先序位核定補助,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一)低碳改造計畫規劃的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後續示範推廣之功能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低碳改造計畫之預期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三)參與單位之低碳共識與決心強度(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四)低碳改善措施之經費配置比例(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五)低碳改造計畫後續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十、審查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與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審查小組得參酌申請補助標的之總節能量、節能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十一、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低碳改善之工程,各項工程應於本局核定後,於本局指定日期前執行完畢。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執行完畢者,得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十二、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且申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於指定日期,備妥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乙式二份親自掛文或隨文寄送至本局(30295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新竹縣政府環保局環保設施管理科王姿文 小姐收),信封上並應載明「提送104年度新竹縣低碳改造補助計畫完工報告書」字樣。並配合本局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及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助款核撥事宜: (一) 低碳改造計畫完工後,提交完工報告書(附件五),附件包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經費運用情形、黏貼憑證、改善效益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 (二) 若採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之執行方式,完工後提交完工報告書(附件七)。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節能設備及施工費用應分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 申請單位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提送低碳改造計畫完工相關文件者,除因不可抗力所致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本局得廢止其補助,並自次年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 |
十三、低碳改造計畫完工後經本局書面審查或現場驗收通過者,由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單位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低碳改造計畫確實執行並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履行。
(三)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低碳改造計畫。
(四)未配合本局辦理現場驗收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低碳改造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申請補助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七)受補助單位經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於低碳改造計畫完工並經本局審查或查驗通過後二年內,每年提供本局相關設備之運轉及維護資料,並同意本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受補助單位應就本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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